數位權利運動理解文化必然是參與性的,並提出這樣的論點:如果公民不能參與文化的生產和討論,那麼文化本身並不是完全真正的文化。換句話說,如果傳播這些意義和生活的偉大的東道主與其有組織地製造和傳播毫無聯繫,就不能說文化是共同意義的集合,一套通過各種大眾媒體分析的一組共同或重疊的生活經驗。因此,對於運動來說,文化大寫是大眾文化,其材料不僅來自文化產業,而且越來越多地來自日常消費者和媒體用戶的貢獻。重要的是,對許多活動家來說,參與文化也是關於對文化產品的共同擁有權,這種文化產品不一定享有創造性參與的特權,但允許參與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參與應該是大眾文化經驗的一種選擇(保護權利),是否一種選擇與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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